问:我结婚已有五年多,有一个四岁小孩,婚后由丈夫出资购买价值20万元的商品房一套。因丈夫有了外遇,我一气之下与他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且在当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中约定:小孩由我抚养,他每月付给小孩抚养费300元,直至小孩18周岁;房屋归他所有,他补偿房款6万元给我。离婚后,我觉得前夫对房屋只补偿6万元给我太少了,我应分得房屋一半的价值。请问:协议离婚后,财产分割的约定能反悔吗?法院会受理我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请求吗?
答:1、关于协议离婚后,财产分割的约定能否反悔的问题
首先应看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如果一方在签订协议时欺诈、胁迫对方的,那么该离婚协议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否则便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2004年4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针对你来说,如果其前夫在分割房屋时,以房屋是他出资购买而你无权分割为由而只补偿6万元给你,那么你便可以以受到前夫欺诈、胁迫请求法院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如果你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已知道自己对该房屋拥有一半的产权而同意其前夫只给付6万元,那么《离婚协议书》签订后便不能变更或者撤销。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2、关于法院是否会受理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请求的问题
离婚后,对财产分割协议发生争议的,男女双方应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所以,你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必须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出,超过一年的,法院不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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