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首席婚姻律师 |
 |
马式辉律师 ★收费标准★
电话:021-27118629
QQ:297311429
MSN:msh-lawyer@hotmail.com
Email:mshlawyer@126.com
办公地址:
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13A
点击进入
法律咨询留言 |
|
|
|
|
|
|
|
|
|
|
热门文章 |
 |
|
|
|
|
|
|
|
|
|
|
|
推荐文章 |
 |
|
|
|
|
|
|
|
|
|
|
|
|
|
|
 |
怎样行使继承权 |
热 ★★★ |
|
| 怎样行使继承权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
点击数: |
|
|
| 主题链接:
|
行使继承权,必须依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依法行使。法定继承人按《继承法》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是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在行使继承权时,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人开始继承时,应当按照继承法办理,死亡人有遗嘱的,按遗嘱执行,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遗赠抚养协议执行。 继承人是不满六周岁以下的儿童或者精神病人,应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继承权、受赠权的行使由法定代理人行使。 继承人是已满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认定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行使继承权、受赠权时,应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赠权时,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如果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赠权的行为无效,法定代理人有明显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代理行为无效。 继承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人民法院确认并判决,丧失继承权: 一、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 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因行使继承权而引发继承纠纷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诉讼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人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
|
|
| 主题链接:
|
| 编者按:本网站是非营利性网站,旨在宣传相关法律
、学习交流,部分文章转载自网络,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异议请与本站联系,本站将及时作出处理。谢谢! |
|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
|
上一篇文章: 涉及放弃继承权的几个法律问题 下一篇文章: 养老育幼、照顾病残在继承法中是如何体现的 |
|
|
| 【字体:小 大】【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