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协议离婚 | 诉讼离婚 | 协议反悔 | 离婚咨询 | 律师代书 | 协议范本 | 离婚案例 | 离婚法律 | 涉外离婚 | 离婚博客

 

 

聘请律师

咨询留言

合作加盟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离婚协议书 >> 离婚咨询 >> 文章正文
今天是:
首席婚姻律师
马式辉律师   收费标准
电话:021-27118629
QQ:297311429
MSN:msh-lawyer@hotmail.com
Email:mshlawyer@126.com
办公地址:
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13A
         点击进入
       法律咨询留言
热门文章
推荐文章
 
婚姻法不承认事实婚姻           
婚姻法不承认事实婚姻
作者:离婚律师 文章来源:婚姻法律师网 点击数:

主题链接:
符合婚姻法规定准予登记结婚的男女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是违法行为,应按《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民政部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凡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均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没有履行法律手续就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婚姻关系,这种婚姻关系是违法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行为,应依法予以撤销或依法进行法定的结婚登记,取得合法的婚姻关系条件,这是因为:

  结婚,是婚姻关系当事人依法履行法律手续取得合法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未经法定程序依法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违反了法律的规定,由此而产生的人身、财产关系,也不受法律的保护,解决的方法是:如果同居双方当事人在同居时已符合结婚登记条件,应予批评教育,提高法制观念,依法补办结婚登记。同居当事人在同居时有一方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应予以撤销非法同居关系。

 

主题链接:
编者按:本网站是非营利性网站,旨在宣传相关法律 、学习交流,部分文章转载自网络,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异议请与本站联系,本站将及时作出处理。谢谢!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 马式辉律师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13A
    办公电话:021-27118629,咨询电话:021-51695628(24小时,可留言)
    信息产业部备案:沪ICP050169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