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协议离婚 | 诉讼离婚 | 协议反悔 | 离婚咨询 | 律师代书 | 协议范本 | 离婚案例 | 离婚法律 | 涉外离婚 | 离婚博客

 

 

聘请律师

咨询留言

合作加盟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离婚协议书 >> 离婚咨询 >> 文章正文
今天是:
首席婚姻律师
马式辉律师   收费标准
电话:021-27118629
QQ:297311429
MSN:msh-lawyer@hotmail.com
Email:mshlawyer@126.com
办公地址:
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13A
         点击进入
       法律咨询留言
热门文章
推荐文章
 
身份证过期“结婚”未登记,法院判处解除同居关系           
身份证过期“结婚”未登记,法院判处解除同居关系
作者:离婚律师 文章来源:婚姻法律师网 点击数:

主题链接:

身份证过期,没领结婚证便开始同居。近日,栖霞区法院依法判处两人解除同居关系。

2002 年11月,原告王某与被告姜某经双方的亲属介绍相识,确定恋爱关系。经过近一年的恋爱,双方确定了婚礼时间,并通知了双方亲属、朋友。在婚礼前,两人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不料姜某的身份证已过期,民政部门不予办理。2003年10月4日,双方未领取结婚证便举行婚礼,开始了同居生活。

同居后,姜某曾多次催促王某去办理结婚登记。同居生活后不久,姜某经医院查明患有右侧结合性胸膜炎,且双方性格存在差异,为家庭琐事经常产生矛盾,王某便以种种理由拖延办理结婚登记,同时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的同居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姜某与王某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原被告双方的同居关系应当予以解除。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同居关系,由王某一次性给予姜某同居期间财产折价款和经济帮助合计5000元

 

主题链接:
编者按:本网站是非营利性网站,旨在宣传相关法律 、学习交流,部分文章转载自网络,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异议请与本站联系,本站将及时作出处理。谢谢!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 马式辉律师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13A
    办公电话:021-27118629,咨询电话:021-51695628(24小时,可留言)
    信息产业部备案:沪ICP050169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