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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 19740509
【实施日期】 19740509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民诉类其他
【文号】 (74)法民字第2号
【名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缺席判决问题的批复
【题注】
【章名】 全文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转去顾幼蕴要求离婚的信一件,请查明处理。如信中所述属实,一时又找不到夏德山的下落,无法征求其对离婚的意见,可考虑以已满两年不通音讯为理由予以缺席判决。此意见供你们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