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协议离婚 | 诉讼离婚 | 协议反悔 | 离婚咨询 | 律师代书 | 协议范本 | 离婚案例 | 离婚法律 | 涉外离婚 | 离婚博客

 

 

聘请律师

咨询留言

合作加盟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离婚协议书 >> 离婚法律 >> 文章正文
今天是:
首席婚姻律师
马式辉律师   收费标准
电话:021-27118629
QQ:297311429
MSN:msh-lawyer@hotmail.com
Email:mshlawyer@126.com
办公地址:
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13A
         点击进入
       法律咨询留言
热门文章
推荐文章
 
对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有哪些救助措施?         ★★★
对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有哪些救助措施?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 点击数:

主题链接: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对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的救助措施主要有:

  1.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调解。

  2.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者有权提出请求,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

  3.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对加害者予以行政处罚。

  4.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也可将对方实施家庭暴力作为确认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依据,要求离婚。受害者也可同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加害者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5.对于已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受害者可以依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在提出刑事控告的同时,也可以同时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暴力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主题链接:
编者按:本网站是非营利性网站,旨在宣传相关法律 、学习交流,部分文章转载自网络,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异议请与本站联系,本站将及时作出处理。谢谢!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 马式辉律师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13A
    办公电话:021-27118629,咨询电话:021-51695628(24小时,可留言)
    信息产业部备案:沪ICP050169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