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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丽云与丁克义离婚一案可否进行再审的复函[199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丽云与丁克义离婚一案可否进行再审的复函[1992]
作者:离婚律师 文章来源:离婚法律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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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6月8日)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91)民监字第456号关于李丽云与丁克义离婚一案,可否再审的请
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李丽云与丁克义离婚一案,经一、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在调解和好无效、夫妻
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判决离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
1条的规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本案判决离婚并无不当,人民法院不宜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请向当事人李
丽云讲明不予再审的道理,以及判决离婚的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其思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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