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后,各界高度关注并以各种方式发表了积极的意见。在征求意见接近尾声之际,现将群众来信、网民帖子、有关部门座谈等渠道反馈的热点问题的意见选辑如下。 关于无效婚姻的认定和处理方面的意见 关于第一条的意见:
1.第一款修改为:人民法院在审理解除同居关系案件过程中,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属于按自动撤诉处理情形的,可以不准撤诉或不按自动撤诉处理,经查确属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
2.第二款“当事人提出撤诉申请的,不予准许”这一规定仅适用于重婚、近亲婚及非异性间的婚姻三种情况。而下面这些情况法院就不应再做这样的处理了:
(1)第三代旁系血亲的婚姻,双方已经作了节育手术,明确表示不生孩子的,如果当事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2)男女双方年龄差距很大或者男女双方已经接近法定婚龄的,如果当事人申请撤回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3)夫妻中有一方患有精神病的,如果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回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综合以上情况,此条解释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况进行分别处理。
3.增加第三款: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应由独任制法庭根据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进行审理。
4.宣布婚姻无效的案件应容许撤诉,可向婚姻登记机关下司法建议。
5.建议对当事人诉请婚姻无效,但法院判决不予支持的案件,当事人是否可以提起上
诉,作出明确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