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协议离婚 | 诉讼离婚 | 协议反悔 | 离婚咨询 | 律师代书 | 协议范本 | 离婚案例 | 离婚法律 | 涉外离婚 | 离婚博客

 

 

聘请律师

咨询留言

合作加盟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离婚协议书 >> 离婚法律 >> 文章正文
今天是:
首席婚姻律师
马式辉律师   收费标准
电话:021-27118629
QQ:297311429
MSN:msh-lawyer@hotmail.com
Email:mshlawyer@126.com
办公地址:
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13A
         点击进入
       法律咨询留言
热门文章
推荐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审理好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审理好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作者:离婚律师 文章来源:离婚法律 点击数:

主题链接:

作者:陈思 


--------------------------------------------------------------------------------


    中国法院网讯   为了落实“司法为民”的指导思想,尊重人的价值和权利,充分发挥民事审判保护人民权益,促进我国社会文明、进步、协调发展的职能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各级法院要精心审理好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这是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上了解到的消息。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士介绍说,全国各级法院每年受理各类案件 500多万件,而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为130多万件,约占受理各类案件总数的四分之一。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和家庭的问题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因此,各级法院民一庭领导必须高度重视婚姻家庭案件的审判。通过对婚姻家庭案件的公正裁判,依法保护婚姻关系当事人的权益,维护家庭关系的和睦与稳定,倡导我国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反对和制止各种形式的家庭暴力,维护老人、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

    为了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准确适用婚姻法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陆续颁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婚姻法解释(二)重点对解除同居关系、婚姻关系中的“彩礼”处理、共同财产分割和共同债务的承担等主要问题做出了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新的司法解释颁布后,可能会出现一些新类型的案件,如分割公司股权、企业财产份额的案件,各级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不仅要注意适用司法解释的规定,而且还要考虑相关法律的规定,妥善处理司法解释与相关法律的衔接问题。


 

主题链接:
编者按:本网站是非营利性网站,旨在宣传相关法律 、学习交流,部分文章转载自网络,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异议请与本站联系,本站将及时作出处理。谢谢!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 马式辉律师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13A
    办公电话:021-27118629,咨询电话:021-51695628(24小时,可留言)
    信息产业部备案:沪ICP05016999号